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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房产、物业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本市房产、物业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产、物业地业发展的战略和要求,研究拟订本市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化办法;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市住宅建设。

    (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的拟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审查各县(市)房改方案;负责市区各单位出信公房和集资建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的管理;负责房产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资格审查;参与有地面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五)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市各类房屋普查、统计、验证、确权和发证;负责各类房屋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达标工作。

    (七)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含司法鉴定)工作。

    (八)参与拟定解危解困、色务员住房及社会低收入者住房的有关办法;负责廉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负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修缮队伍资质管理;负责城市维修竣工房屋的验收、移交工作;指导房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达标工作。

    (十)负责落实各类私房政策,处理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和腾退纠纷。

    (十一)负责全市公有房屋的行政管理及违章处罚工作;管理、接受市政府公产、法院判决公房产、绝产及撤销单位的房产;代管无主房产。

    (十二)负责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

    (十三)指导、检查各县(市)住房制度改革、房产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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