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邢市房[2007]55号
邢台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产、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和土地净收益金收取情况,依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补贴户数、补贴标准、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十二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管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经费拨付到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 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的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常住城镇户口的父母。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列入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或高离退休金收入、经营净收入和房屋租金、股息、红利、低保金等其他经常性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处出具);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房管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tfdc.org).
(二)复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材料报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由区政府或管委会主管部门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管局。
(三)审批。
1、批复。市房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用章,配发补贴资格顺序号。将其中三份《申请表》返回区政府、办事处或乡政府及申请人。
2、摇号。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先排列顺序。对经济困难户和住房困难户经核实后可直接确定;其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每年元月份组织公开摇号,并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同时在已取得补贴资格顺序号的申请人范围内,随机抽取三名以上现场监督员和纪检人员一同现场监督。
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可直接参加下一年度公开摇号,如仍未中号,需重新申请。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的房屋,不予补贴。
3、公示。市房管局将补贴对象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和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上复核、审批及公示的期限均为十五日。
(四)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持《申请表》、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五)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3、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应该在90平方米以内。
《补贴证》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六)领取补贴资金。
1、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 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市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申请补贴或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它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房管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房管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
第七条 市房管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房管局奖励举报人1000元。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最早举报人。
被举报人查实后,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房管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房管局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2255606
3、信函举报。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地址:中华路88号,邮编:054000)。
4、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tfdc.org)
以上四种举报方式,举报人均须将被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和配偶工作单位、姓名及被举报者不符合哪一项条件详细叙述清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8月31日起执行。
邢台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