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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 台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章 程
(2003年10月2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邢台房地产业协会”,简称“邢台房协”。协会英文名称为“XingTa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X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由邢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房地产业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邢台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邢台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民政局。协会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相应的组织、团体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举办面向社会、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活动。本会承认中国房协《章程》,为中国房协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甲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业的协调、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二)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方向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组织经验交流,参与制订行规行约和开展行检行评,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借鉴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有益经验。
(六)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创办服务于本行业的经济实体。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邢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并依法取得专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专营、兼营、单项、中外合资合作、外资);
(二)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研究和影响的个人;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理事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专业委主任共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会费;
(二) 政府或主管部门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社会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在每一年一季度缴交。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房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经会员大会修订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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